赣南师范大学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生管理,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推动学校来华留学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定位是:策应学校“开放合作”发展战略,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打造“留学赣师”品牌,持续扩大学校全球影响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保障留学生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学校适时召开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公共教学资源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学院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学校留学生的招收、日常教育管理、涉外事务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1. 留学生招生与录取工作;
2. 协助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出入境和停居留手续,并提供相关事务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3. 留学生汉语研修生培养工作;
4. 留学生学历生培养方案审定工作;
5. 留学生学历生成绩管理工作;
6. 留学生学历生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7. 留学生学历生学分认定、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规定的材料;
8. 留学生毕业和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工作;
9. 留学生任课教师工作量审核工作;
10. 考核各单位承担留学教学、管理任务教师的工作完成情况;
11. 留学生学籍与档案归集管理、信息统计、奖学金的组织申报与评审、违纪管理等工作;
12. 组织留学生的感知中国和其他国情教育活动;
13. 了解留学生的思想动态、宗教信仰及生活情况,做好生活服务工作,协调各学院做好留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14. 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15. 其他留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学院是留学生教育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制定本单位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
2. 提供本单位留学生招生专业介绍、确定遴选标准及考核方式,并完成考核工作;
3. 本单位留学生的导师安排、学习计划、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4. 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安排及管理工作;
5. 做好本单位留学生的考勤、学习态度等学业评定工作;
6. 协助做好奖学金学生年度奖学金资格评审工作;
7. 本单位学历留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8. 指导本单位留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盲审以及组织答辩等相关工作;
9. 本单位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资格初审工作;
10. 将国际教育学院对本单位承担留学生教学、管理任务教师的工作完成考核情况纳入学院日常考核;
11. 本单位留学生意识形态工作;
12. 协助做好学校留学生校友工作。
第七条 文学院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汉语学历生、长短期汉语研修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以及教学安排与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同制定留学生工作目标和发展策略,以及各类长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设立、实施和协调。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留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留学生学杂费收缴和各类留学生办学经费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并与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留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公共教学资源中心)负责留学生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为留学生提供数字化校园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校友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各培养单位予以协助,共同做好留学生校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服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入学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对于招收留学生的整体要求提出指导意见,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制定遴选细则。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各学科专业办学条件,商有关教学学院确定每年招收留学生的专业及数量。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招收的资格初审,并根据各培养单位的遴选细则和招生计划组织考核。对通过考核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公布录取名单并发出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
第十八条 留学生汉语研修生的申请资格和考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通过考核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公布录取名单并发出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
第十九条 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的交换、交流或短期研修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整体统筹,并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招生计划和拟录取学生信息。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进行留学生入学电子注册,留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及有关规定达到相应条件的留学生可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学历生可获得学位证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相关课程应为留学生学历生必修课。留学生不参加国防教育环节和形势与政策课程、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就业指导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授课教师应该具有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确保可以胜任留学生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要求执行。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了解留学生的学习需求,并及时做好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将留学生的学习和考勤等情况及时通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需重点关注的留学生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免修、缓考、重修、成绩管理与使用等事宜按照中国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学历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留学生可以转专业,相关原则参照同层次国内学生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规范组织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要求对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名评阅、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以英文授课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应使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英文对照;学位论文答辩应使用中文或英语。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均需签订《留学生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留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留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有相关资质的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不按要求投保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留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以一定方式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规定予以公示。相关收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原则上须在学校留学生公寓住宿,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做好留学生的入学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各培养单位具体做好学历类留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非学历类留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国际教育学院配备一定数量的留学生专职辅导员,负责及时了解、反馈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妥善做好思想沟通、信息传递、事务咨询、文体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积极融入校园生活。留学生可以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学校关于社团活动的相关规定。留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竞赛或受邀参加有关活动,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礼拜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和政治性活动。
第四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