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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3-19

赣南师范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留学生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留学生,根据《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违反中国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纪律处分有如下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9个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参照有关条款,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劝阻而继续哄闹者;

(三)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四)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五)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

(八)无故不按期赔偿、退赃者;

(九)在本校已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数项违纪行为者:

处分决定做出前,违纪学生有2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要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屡次违纪者: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2次或学院通报批评3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免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二)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减免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中国法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与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他人,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7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7天(含)以上15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泄露中国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国政府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允许擅自改动、迁移、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包含无线AP,光纤,交换机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非法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它违反中国政府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务者,除赔偿损失以外,应给予下列处分: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务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抢夺、哄抢、敲砸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上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它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它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它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学生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留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已登记为校内住宿却擅自离校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二)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引入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它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受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帮助隐藏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其他有关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评优评奖、就业求职等过程中,若有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留学生形象、有违中国社会公德活动者:

(一)酗酒肇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影片、音箱、图片、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非法书籍报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占该学期总学时10%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占该学期总学时20%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占该学期总学时30%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占该学期总学时40%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占该学期总学时50%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期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累计天数达到7日(含)以上,14日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4日(含)以上,30日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0日(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它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国家、学校或他人工作机密或不予公开的工作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而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赣南师范大学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三十七条  处分权限和程序:

(一)处分权限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一般由学院查证并研究做出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处理程序

1.违纪调查取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学院应配合相关部门同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做好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

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

3.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4.做出处分决定。学校或学院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评议后作出处分决定。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3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学院重新审议。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5.公布处分决定。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6.送达处分决定书。学校处分文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网站等途径发布公告,自发布通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处分解除:

(一)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处分期内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从给予处分到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三)学生受违纪处分,在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可正常申请毕业和授予毕业;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待处分解除后,才能申请毕业和授予学位;

(四)解除处分决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交处分期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批,作出解除决定并发文;

(五)解除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与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将取消其当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档备案。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学院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反复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试用规定错误、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并书面通知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对需要重新处理或处分的,如涉及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分等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江西省教育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学生对同一事件的校内申诉以1次为限。

(八)有关申诉的其他未尽事宜按《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其学位、学籍、档案等按学校有关条例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作出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所有留学生。办法发文之日起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原《赣南师范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师大发〔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