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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3-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我省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江西省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正式批准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中小学接受国际学生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第五条江西省教育厅对江西省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研究制定江西省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江西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国际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六条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并向省教育厅备案。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备案须向江西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报告;

(二)学校办学情况;

(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国际学生的师资、教学设施、生活条件、管理制度、招生渠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七条接受国际学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是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国际学生条件的全日制学校,原则上至少有5年的办学历史。招收国际学生的资格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职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学前教育、进修生、预科生、研究学者。

第九条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普通高中生、中职生、专科生、本科生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申请材料予以录取。

硕士、博士研究生由招生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所在的院(系)及导师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者予以录取。

小学生、初中生、在园幼儿以及进修生、研究学者,由招生学校审查材料并进行相应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后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接受汉语授课的国际学生应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项目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国际学生工作,有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培养、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培养、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国际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手续;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中小学国际学生可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条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学生个人从事社会调查和野外考察活动,应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高等学校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中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使用江西省教育厅统一编制的毕业证书;其它使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四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的信息资料库,做好国际学生校友会建设,尤其对毕业后有成就、有影响的国际学生要做好工作,维系感情,保持联系。各校应按要求及时向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送各种统计资料,资料要详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职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校外宗教活动依据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国际学生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国际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须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并逐级向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章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我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江西省设立“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只针对在高等学校正式注册学习的国际学生。享受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鼓励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单独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同意,也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到我省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四十二条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国际学生入学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江西省教育厅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国际学生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推进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国际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招收国际学生。不得与留学中介组织等机构合作招收国际学生。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省教育厅将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接受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学校应定期自我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同时向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江西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西省教育厅解释。